11月22日,漢陰縣人民法院雙河口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李某為被告張某提供勞務,雙方口頭約定了工作量和勞務費。待李某完工后,張某卻遲遲未支付李某勞務費。經(jīng)過村委會調解后,張某同意向李某支付勞務費,并出具了欠條。然而,張某并未按約定履行支付義務,李某無奈之下將其訴至法庭。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首先與被告張某取得聯(lián)系,并詳細了解了案情。考慮雙方對案件事實基本無爭議,承辦法官決定采用調解的方式進行處理,以高效化解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

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耐心傾聽雙方意見,準確把握爭議焦點,并引導雙方進行理性溝通。經(jīng)過法官的耐心勸解,張某終于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勞務費??紤]到原告李某腿腳不便,為確保調解結果能夠及時得到履行,法庭干警決定與張某共同前往李某家中現(xiàn)場進行支付。在干警的見證下,張某當場將勞務費支付給了李某,李某也出具了收條。至此,該案得以圓滿解決。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漢陰法院 鄒明勝)
責編:張穎
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