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錢的時候說是投資款最后卻以借款為由讓我歸還?我要退還投資款嗎?
基本案情
紫陽毛壩的靳某與同鎮(zhèn)的歐某系朋友關系。靳某在貴州承包煤礦工程,井下有活可以承包,請歐某投資六萬元。后歐某發(fā)現(xiàn)該工程已經(jīng)有人承包,只是承包人沒有資金墊資,靳某才找到歐某。一個月后,歐某詢問靳某,靳某說承包計劃取消,遂歐某向靳某主張返還六萬元,但靳某稱無能力償還。多次討要未果,無奈之下歐某訴至法院,要求靳某償還本金六萬元。
法院審理
2024年11月,紫陽法院毛壩法庭受理該案。承辦法官與雙方聯(lián)系后,了解到二人系朋友關系,二人中間所提到的六萬元借款其實系投資款,靳某也表明該款項已經(jīng)投資進了煤礦運行中,虧損了一部分。得知此情況后,承辦法官引導歐某退一步海闊天空,投資虧損是風險導致,又從朋友的角度開導二人應當互相理解,引導二人冰釋前嫌。最終二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約定由靳某返還歐某一萬二千元投資款,雙方糾紛就此了結(jié)。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王節(jié)
現(xiàn)今民商事活動中帶有投資協(xié)議、合伙協(xié)議等字眼的,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合同樣式多種多樣,但無論如何復雜多變,都無法通過投資入股的方式,掩蓋出借款項的實質(zhì)。當事人應當從投資合同真實目的、交易行為的收益與風險、主體地位及參與公司經(jīng)營、出資后收益形式等方面綜合分析,投資有風險,入伙需謹慎。(撰稿:紫陽縣法院毛壩法庭 王姝婷)
責編:張穎
編輯: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