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欠下的錢,就剩7500元為何遲遲未還?
案情簡介
2001年,紫陽縣城關鎮(zhèn)的陳某在班桃街上做生意,聘請工人打空心磚出賣。2002年11月,紫陽雙橋鎮(zhèn)的姜某在陳某處多次拉磚進行倒賣。因未結清款項,經二人結算,姜某向陳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陳某13000元,無具體還款期限。后經陳某多次催要,姜某于2013年1月還款2500元并重新出具欠條,承認欠付陳某10500元。2020年臘月份,經陳某催要,姜某還款3000元,剩余7500元至今未還。無奈之下,陳某于2024年12月起訴至紫陽縣人民法院,要求姜某支付7500元的空心磚尾款及追償債權支付的費用600元。
法院審理
紫陽縣人民法院高橋人民法庭受理該起糾紛后,承辦法官聯系姜某,姜某承認欠付陳某貨款。因陳某在催要欠款的過程中言語激烈,態(tài)度不好,姜某心里有氣所以一直沒有支付貨款。承辦法官了解到真實情況及原由后,考慮到以調解方式結案更能彌合二人裂隙,遂向雙方普及了相關法律知識,從法理與情理角度出發(fā),勸導姜某貨款金額并不大且欠付的時間過長,建議其盡快支付,經調解,陳某顧慮姜某目前經濟實在困難,放棄了要求其支付追償債權的費用。
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如下:姜某于2025年1月19日向陳某甲支付2500元,2025年6月30日支付5000元,至此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阮書訥】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屆滿后,債務人將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內,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屆滿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普通訴訟時效為三年,所以權利人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內主張自己的權利,避免權利受損。(供稿:紫陽縣人民法院高橋法庭 田成蓮)
責編:張穎
編輯: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