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耕秋收時期,忙著清理雜草、翻種土地,但有人抱著僥幸心理,認為一把火燒了可以省去很多麻煩,誰知星星之火卻引發(fā)了大面積的火災,追悔莫及。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許,老王準備去自家位于某鎮(zhèn)安置點對面自留地內焚燒雜草,因當天風大,其妻勸阻其不要去焚燒,老王認為只要把火路斷好(隔離帶處理好)應該沒事,遂執(zhí)意前往并焚燒地邊雜草。在老王焚燒過程中因突刮大風,導致火勢蔓延引燃周邊山林,造成森林火災,老王在火勢蔓延后積極進行撲救。經四川省楠山環(huán)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現(xiàn)場勘驗鑒定,過火林地面積6.2998公頃(合94.497畝),其中喬木林地5.3216公頃(合79.824畝)、竹林地0.22公頃(合3.3畝)、灌木林地0.7582公頃(合11.373畝),造成林木資源直接損失人民幣11520.46元。2024年11月,紫陽縣檢察院以失火罪向紫陽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
紫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老王因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過火林地6.2998公頃、林木資源直接損失11520.46元,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成失火罪,依法應予懲處。老王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且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本次火災涉及的十一戶林木所有權人均已對老王表示諒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民事賠償或其他法律責任,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老王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火勢蔓延后積極進行撲火,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禮道歉并取得其諒解,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從寬處理。最終判決如下:老王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用火不規(guī)范,親人淚兩行”。在野外,天干物燥,一旦發(fā)生火災,極易形成火燒連營之勢,因此野外用火需要格外謹慎,必須嚴格遵守野外用火規(guī)范,切莫為了貪圖一時的便利,心存僥幸,導致發(fā)生火災。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陳春梅)
編輯:李靜